深化“标准地”改革三问三答
发布于:2023-12-25 10:35   来源: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11月2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深化‘标准地’改革 助推陕西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来自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物局的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深化“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Q:《陕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主要内容有哪些?

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三个年”活动部署,进一步明确“标准地”改革工作标准、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更好指导各地深入推进“标准地”改革,发挥“标准地”改革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更大作用,结合我省“标准地”改革实际,我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于2023年9月13日由我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

《指引》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条内容、十个环节、六项评价、五个指标。六条内容是指《指引》共有总体要求、概念界定、工作主体、工作流程、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六条内容。十个环节是指“标准地”改革工作流程可分为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性指标、达到通平条件、按标供应、协议签订、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数据填报等十个环节。六项评价是指我省“标准地”改革区域评价实行“6+N”模式,“6”指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6项区域性评价;“N”指除以上6项评价项目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区域评价项目。针对六项评价事项,形成了涵盖工作职责、政策依据、开展范围、审查审批权限等的工作指南。五个指标是指我省“标准地”改革控制性指标实行“5+X”模式。“5”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用地标准、容积率等5项控制性指标;“X”指除以上5项控制性指标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必要的控制性指标。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在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必要的控制性指标时,应体现绿色发展要求。此外,《指引》还明确提出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适宜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推动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及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与“标准地”改革充分衔接;推动“标准地”监督管理工作与“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评价工作充分贯通;建设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信息填报系统;建立省级部门业务指导员制度,对各地区域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提高技术报告审查效率,推动事项审批提速。《指引》还附有“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供各地参考使用。

Q:“标准地”改革中如何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省生态环境厅:“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是拟出让“标准地”事先区域评价的重要指标,其目的是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宏观源头预防的优势,系统研判项目准入可行性。通过“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形成“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后期项目准入定“标尺”,给各地招商引资高质量项目提供科学参考,避免企业决策投资风险。

“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是“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的基础性工作。在“标准地”出让前,由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按照《陕西省“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要求,调查评价“标准地”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标准地”区域内建设项目需满足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指导下一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标准地”改革,我厅积极探索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对位于产业园区的“标准地”,在已经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且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可不再单独开展“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直接引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清单研判“标准地”项目准入环境可行性,加快推动入园项目落地。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对于除“两高”行业项目外满足“标准地”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环评审批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书面承诺等要件,并经公示后可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快推进“标准地”高质量项目落地。

Q:“标准地”改革对于文物考古评价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省文物局: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为推动我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我局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开展“标准地”文物考古评价工作指南。

我省“标准地”文物考古评价工作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依据文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要求,首次清晰具体的明确了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各方职责。即省文物局统筹指导,全省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提出工作申请并提供经费保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采取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方式具体开展工作。二是提出了“标准地”前期选址避让不可移动文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标准地”改革工作效率,也更符合新时代文物保护理念。即在开始考古工作之前,就先行避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可移动文物点登记范围等重要文物分布区域。三是设置了清单制管理制度,明确规范了工作流程、科学优化了审批时间环节,提升了考古工作服务能力。“标准地”文物考古评价工作实行清单制管理,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供应清单,结合“标准地”工作主体轻重缓急的需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依据考古成果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

责任编辑:窦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