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西安远大中医皮肤病医院被罚款15万元
发布于:2024-02-04 10:16   来源:陕西网   作者:南楠

近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远大中医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西安远大中医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西安远大中医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天眼查信息显示,西安远大中医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6月,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韩国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内科、皮肤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皮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网注意到,2023年,该公司还曾被碑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碑林区卫生健康局进行过行政处罚,各处罚金10000元。据悉,2023年6月29日,西安远大中医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违法事实,被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处以罚款10000元。2023年4月23日,西安远大中医皮肤病医院使用护士为患者开具门诊处方和治疗单,并冒充医师签字。此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黄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