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质疑罚款不合理?交警部门回复:依法合规
发布于:2024-03-13 12:24   来源:陕西网   作者:南楠

近日,有网友向陕西网《问政陕西》平台反映:2024年3月11日下午,其驾驶泸州叁陆运业名下重型半挂牵引普通危险品车从连霍高速华州西高速出口往陕化方向被交警拦下,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现场用手机二维码让其缴纳交通罚款。该网友称其驾驶的车辆为普通危化品运输车,质疑此次收费不合理。

此次处罚适用法规依据是什么?交警部门用二维码收缴罚款是否合规?对群众反映并质疑的问题,陕西网记者就此向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采访。

该大队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针对网民反映问题,该大队责成法制、秩序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之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网民反映的本次执法情况和调查结果表明,民警执法过程严格规范,适用法律条文准确。

针对二维码收取罚款一事,该负责人称,按照收缴分离财务要求,民警对现场开具交通违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告知违法行为人到违法处理窗口缴纳或通过交管12123进行网上缴费。为了方便当事人快速缴费,经当事人同意,中队内勤在裁决后及时出具罚款电子票据二维码,由当事人扫码缴费,所缴纳罚款直接进入陕西省财政厅账户,符合程序要求。当事人如对具体处罚有异议,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时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网友提供其缴纳罚款凭证)

泸州叁陆运业名下重型半挂牵引普通危险品车司机提供的缴费单据也表明,其所缴纳罚款直接进入陕西省财政厅账户。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该大队将认真落实队伍管理和执法规范化相关要求,加强执法培训和警示教育,建立针对大货车违法案件抽查回访制度,更加优化路面交通管理,提升服务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