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今日施行
发布于:2024-04-26 17:01   来源:陕西网   作者:袁晨

陕西网讯(记者 袁晨)4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占峰,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侯社教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赟主持。

发布会现场

西部省份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法规《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2024年3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从今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62条,分为总则、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王占峰表示,条例结合陕西实际,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满足创新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推动解决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不高等实际问题;通过规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方面的职能,构建起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和服务体系,对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我省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覆盖知识产权各类客体

关于知识产权的8类客体,条例在第三条进行了定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条例在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众多、专业性强、涉及部门较多的问题。在第六条其他款中列举了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并明确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

同时,也在第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技、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定职称

条例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高质量创造运用和创新发展。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对在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成果创造、运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破格评定职称。

条例还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建立完善专利导航制度,推动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支持版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等。

为各类型知识产权提供“全链条保护”

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上,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后,既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独创的制度。

条例在第三章设“知识产权保护”专章,用19条内容对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条例明确要求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司法案件办理效能;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展会主承办方和体育、文化、旅游等重大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制度,依法受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加强仲裁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并予以公开;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体系。

三是明确保护重点。条例要求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和侵权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

知识产权工作事关“国之大者”,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是陕西“省之要事”。侯社教表示,省知识产权局将围绕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陕西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四个方面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努力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责任编辑:孙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