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发布于:2024-05-08 08:32   来源:陕西日报   

■ 秦岭区域除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需求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其他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

■ 秦岭区域矿山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生产或综合利用

■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泽)4月29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加强我省矿山日常监管。

《办法》明确了陕西省秦岭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矿山采矿权审批登记、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环保措施、生态修复、监管责任等方面内容,确定秦岭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监管的原则。

秦岭区域矿山采矿权审批要突出源头控制,实施最严格的矿山准入要求,矿山总量只减不增、逐年下降,最大限度减轻采矿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办法》明确,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秦岭区域除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需求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其他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新建或保留的矿山,在开工生产前要完善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用地、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鼓励采矿企业数量由多变少、位置由分散到集中、工艺由落后到先进、方式由露天向硐采转变。

环保措施方面,秦岭区域矿山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生产或综合利用,矿山采选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场界噪声应分别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严格控制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生态修复方面,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进行预防和治理;根据地区实际,采取差异化治理,“宜山则山、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田则田、宜草则草”,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合理处置产生的废石。露天矿山应对最终边坡平台及时进行恢复治理。停产或未建矿山也应履行相关义务。

责任编辑:代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