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2025-01-10 15:35   来源:陕西网   作者:袁晨

1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办法》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通过共同参与互动游戏、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高陪伴质量。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构建良好亲子关系。应当提升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和智能终端产品。

对于有的父母由于外出工作等原因,将未成年人委托给他人照护,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等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重要影响。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状况等,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针对部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未经培训就直接上岗等问题。办法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家庭教育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相关培训,促进家庭教育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应当与家庭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沟通交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促进学校、家庭共同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记者 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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