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王先生向《问政陕西》平台反映,其于2025年2月27日花费597元购买了陕西茗优润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505 神功元气袋”。该产品宣称可治疗胃寒胃凉,使用后认为效果不佳,质疑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其投诉后,秦都区市场监管局虽认定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却以“违法轻微、无危害后果、主观过错小”为由,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此,王先生提出异议,认为有违法所得即存在危害后果,自身的财产损失就是危害体现,且商家未主动召回产品或进行补偿,完全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质疑监管部门存在不作为、地方包庇纵容嫌疑,要求对该事件重新调查并依法处罚。
3月23日,《问政陕西》平台向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达了群众反映的情况。
4月3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已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处置。
经了解,2025年3月3日,王先生就“陕西茗优润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505神功元气袋’”一事,向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该局于3月6日决定受理该投诉。3月12日,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线索移交至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3月19日,该大队执法人员对陕西茗优润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抖音平台“505官方旗舰店”中,存在宣传505牌神功元气袋可治疗胃寒、胃凉的行为。
图源:抖音平台“505官方旗舰店”
经查,该企业的上述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立案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改正该产品的宣传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
图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下午,执法人员电话回复王先生所举报问题的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4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王先生邮寄了不予立案告知书(咸市监不立告字〔2025〕Q-091 号)。
关于王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及信访的问题,经核实,2025年5月22日,王先生针对咸阳市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4月8日出具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咸市监不立告字〔2025〕Q-091号),向咸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7月15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咸政复决字〔2025〕87号),认为咸阳市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秦都大队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咸市监不立告字〔2025〕Q-09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不予立案告知书》予以维持。
图源:《问政陕西》平台留言
2025年9月16日,王先生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信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已将处理决定依法书面告知王先生。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但王先生在收到信访答复后,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却于2026年2月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王先生2025年9月16日收到信访答复意见后未申请复查、复核,应视为其认可该信访答复意见,建议王先生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政简评:
当“首违不罚”遇上消费者损失,执法尺度与民生温度如何平衡?从法律看,商家违法但属初次、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符合规定。问题在于,消费者597元损失是否算“危害后果”?监管部门认为财产损失应走民事途径,不属行政处罚范畴,法理上站得住脚,却难让消费者信服。行政处罚“免罚”不等于企业责任“免除”。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获利,监管部门虽可依法不罚,但应督促其主动退赔。消费者反复投诉,折射的是损失无人承担的无力感。对轻微违法可网开一面,但对消费者权益必须有求必应。不予处罚时应同步推动行政调解、督促退赔。否则,“首违不罚”易沦为地方保护和包庇企业的“挡箭牌”。执法的温度,既在宽容企业,更在守护个体权益。